2022-11-14
發布者:煤炭設計院 | 瀏覽次數:0
信訪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妥善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維護信訪秩序,依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及《安徽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結合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院信訪工作以為院的發展和穩定服務、為廣大職工服務為宗旨。
第三條 院信訪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努力將信訪問題解決在基層,化解在初始。
第四條 相關部門應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群眾的意見、建議或要求等,接受群眾的監督,做好信訪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信訪事項,是指本院職工采用網上信訪信息系統、書信、電話、傳真、走訪、電子郵件、網貼、微博微信等形式,向院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及相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等,按照規定和職權范圍需要處理的事項。
第二章 信訪人
第六條 信訪人,是指采用網上信訪信息系統、書信、電話、傳真、走訪、電子郵件、網貼、微博微信等形式向院反映情況和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的本院職工。
第七條 信訪人可以依法向院提出信訪事項。
第八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的,應到院指定的接待場所。
第九條 多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的,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或電話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3人。
第十條 信訪人對其主張的事由及請求,應當提供相應證據材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條 信訪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信訪條例》等,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影響院正常的科研、管理、生產,不得糾纏、侮辱、毆打、威脅接待人員,不得損壞接待場所的公私財物等。否則,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賠償公私財物。
第三章 信訪工作機構及職責
第十二條 院長是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院成立信訪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信訪辦”),由黨委副書記分管信訪工作,信訪辦指定專人代表院受理信訪事項、接待信訪人。
第十三條 信訪辦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各級信訪工作方針政策,向信訪人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等。
(二)協調全院信訪工作,管理省國資委省屬企業網上信訪信息系統,登記、受理按規定和職權需由院處理的信訪事項,協調處理涉及多部門的信訪事項。
(三)做好每月10日院領導接待日的接待記錄,并向參與接待的領導報告信訪動態和處理結果。
(四)接受上級信訪部門的工作指導,報告涉及院安全穩定的信訪動態及信訪排查信息。
(五)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信訪事項并及時上報相關情況、材料。
(六)向各部門交辦工作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跟蹤、督辦、審核已受理的各類信訪事項。
(七)針對集中反映的信訪問題,提出調整政策、完善制度、改進工作的建議。
(八)做好信訪矛盾排查和調處工作,及時掌握院信訪動態,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提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和工作預案。
(九)負責上報各類信訪統計數據、材料等。
(十)做好與信訪工作相關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條 信訪工作人員職責
(一)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刻苦鉆研業務。
(二)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廉潔自律,秉公辦事,盡職盡責。
(三)語言文明、傾聽認真,答復明確,處理及時。
(四)不得向被舉報人或被舉報單位透漏信訪舉報人信息、舉報材料等。
(五)不得丟失、隱匿和擅自銷毀信訪材料。
(六)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透露信訪工作秘密。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處理
第十五條 群眾來訪接待處理
(一)認真接待來訪人員。
(二)認真記錄來訪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和所反映的問題,填寫《信訪登記表》。
(三)來訪人員所反映的事項能當面解決的要予以當面解決;不能當面解決的要耐心說明理由,填寫《信訪事項處理通知單》后進行處理(處理程序參照第十八條)。
第十六條 信訪(含網上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信訪事項按照“閱信→登記→處理→回復”的步驟,在規定時間內辦理。
(一)閱信。收到群眾來信,要當日拆封,認真閱讀,正確理解和掌握來信者意圖、要求及反映的情況。
(二)登記。逐項登記來信者的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和反映的問題、要求等內容,并填寫《信訪登記表》。
(三)處理。根據來信所反映問題的性質,及時、妥善處理,轉辦或交辦并填寫《信訪事項處理通知單》。一般性的群眾來信,由信訪專職工作人員直接轉有關部門辦理;重要來信在呈請院領導批示后辦理。
(四)回復。群眾來信處理完畢后必須予以答復(具體見第十五條第四項、第十九條)。信訪人姓名(名稱)、住址、聯系電話不清的除外。
第十七條 信訪事項的辦理期限
信訪事項不能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受理部門對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盡早辦結。一般信訪事項,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報告院領導;情況復雜的疑難信訪事項說明情況后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60日。60日內仍難以辦結的,經院主要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上級部門轉交院處理的信訪事項,應按照上級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進行辦理。
第十八條 信訪事項的復查復核
信訪人對處理結果不服的,可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院信訪辦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并提供復查復核相關材料。院信訪辦當自收到復查復核申請之日起30內向信訪人出具復查復核意見。信訪人對復查復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不再受理。
第十九條 重要信訪材料的歸檔
重要信訪事項辦結后要整理歸檔,并及時移交院檔案室保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實行,由院信訪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