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黨委對中層管理人員進行提醒、函詢
和誡勉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從嚴管理監督干部,促進干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和《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等黨內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中層管理人員。
第三條 對中層管理人員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應當堅持從嚴要求,把紀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頭,防止小毛病演變成大問題;堅持關心愛護干部,注重平時教育培養,促進干部健康成長。
第二章 提 醒
第四條 在干部日常管理監督或者黨內集中教育活動、黨支部換屆、組織生活會、干部考察、年度考核、巡察等工作中,對中層管理人員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況,應當及時進行提醒。
第五條 提醒對象由黨群工作部提出建議名單,報公司黨委批準后確定。
第六條 對中層管理人員進行提醒,一般采用談話方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
采用談話方式進行提醒的,一般由公司黨委班子成員作為談話人,也可以根據提醒對象的具體情況及談話的內容確定適當的談話人。
采用書面形式進行提醒的,黨群工作部應當向提醒對象發送提醒函。
第三章 函 詢
第七條 針對信訪、舉報及其他途徑反映中層管理人員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組織紀律等方面的問題,除進行調查核實外,一般采用書面方式或對被反映的中層管理人員進行函詢了解。
第八條 對中層管理人員進行函詢,由黨群工作部提出意見,報公司黨委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對中層管理人員進行函詢,應當向函詢對象發送函詢通知書。函詢對象在收到函詢通知書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復。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復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對函詢問題沒有說清楚的,可以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采取其他方式進行了解。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黨群工作部可以委托函詢對象所在單位的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對其進行督促,也可以會同有關單位和部門直接進行處理。
(一)無故不按期書面回復的;
(二)再次函詢后仍未說清楚的;
(三)從回復材料中發現存在其他問題的。
第十一條 經函詢或者調查了解,函詢對象確實存在問題的,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黨群工作部對中層管理人員回復函詢的材料應認真審核,并建立函詢檔案管理制度,對有關材料進行留存。
第四章 誡 勉
第十三條 中層管理人員存在下列問題,雖構不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免于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
(一)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不夠嚴格的;
(二)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夠嚴格的,個人決定應由集體決策事項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三)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夠嚴格;
(四)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妨礙他人依法履行職責的;
(五)不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的;
(六)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關系的
(七)執行廉潔自律規定不嚴格的;
(八)紀律松弛、監管不力,對本單位(部門)工作人員發生嚴重違紀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
(九)遵守財經紀律不嚴格的,在財務管理和履行經濟責任等方面存在問題的;
(十)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活動的;
(十一)其他需要誡勉的情形。
第十四條 對中層管理人員進行誡勉,由黨群工作部提出意見,報公司黨委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對中層管理人員進行誡勉,可以采用談話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書面的形式。
第十六條 采用談話方式進行誡勉的,一般應由公司黨委班子成員作為談話人。也可根據誡勉談話對象的職務層次和具體崗位確定適當的談話人。
第十七條 采用談話方式進行誡勉的,談話人應當實事求是地向誡勉對象說明誡勉的事由,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并明確其提交書面檢查的時間。談話誡勉應當制作談話記錄,載明下列事項:
(一)誡勉對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職務等;
(二)談話人、記錄人的姓名、職務等;
(三)進行談話誡勉的日期、地點;
(四)進行誡勉的事由;
(五)談話具體內容。
第十八條 采用書面形式進行誡勉的,黨群工作部應當向誡勉對象發送誡勉書;同時,將誡勉事項告知誡勉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誡勉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誡勉對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 職務等;
(二)進行誡勉的事由;
(三)對誡勉對象提出的有針對性的要求;
(四)要求誡勉對象提交書面檢查的具體時間;
(五)進行誡勉的部門的名稱;
(六)制作誡勉書的日期。
第十九條 受到誡勉的中層管理人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條 誡勉六個月后,黨群工作部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對誡勉對象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于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根據情節輕重,提出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意見,報公司黨委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 建立誡勉檔案管理制度,對中層管理人員的談話誡勉記錄、誡勉書、書面檢查材料等進行留存,并將有關情況作為中層管理人員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紀 律
第二十二條 中層管理人員接受提醒、函詢和誡勉時,必須認真對待、如實回答,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不得追查反映問題人員,不得打擊報復。對違反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有關工作人員對中層管理人員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內容要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黨群工作部要敢于擔當,切實履行干部管理監督職責,積極發揮提醒、函詢和誡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要視情節輕重追究,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黨群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